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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文件
朝协文[2007]5号
2007-12-28
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通则
1996年9月11日政协北京市朝阳区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政协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07年3月1日政协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和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关于区县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的建议,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设置六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提案委员会、学习与文史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教文卫体委员会、城建环保委员会、社会法制与民族宗教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章程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及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本区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推动本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由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委员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不交叉。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专门委员会组织活动时,可吸收其他有关人士参加。
第八条   每届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
第九条   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机关设置的城建、经济、文教、联络四个处为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分别担任六个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服务工作。实行主席会议分工负责制,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重视发挥界别作用,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由主任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在该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并经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要根据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结合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后实施。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之间、专门委员会与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之间可以联合组织活动。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中共朝阳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开展工作;应主动与政协北京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区县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加强合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按照本通则制定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常务委员会。
 
 
主题词:政协 专委会    通则
报:北京市政协、 区委 区政府有关领导
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
发:全体政协委员
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3月2印发
                    共印4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