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协文件
政协文件
朝协文[2007]4号
2007-12-28
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6年9月11日政协北京市朝阳区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政协北京市朝阳区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07年3月1日政协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市、区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朝阳又好又快发展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所作的全市性的决议,执行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朝阳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建议案,并对建议案的落实情况作必要的追踪视察;
(六)根据秘书长的建议,任免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主任、副主任;
(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地方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由主席会议拟订,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应提前送达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作用:
(一)审议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中共朝阳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关于本区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的报告或说明,并就本区的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通过重要的专题调查报告及建议案、提案和某些专项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及各处室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区政协委员列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讨论的议题和需要,可邀请中共朝阳区委、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或进行座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常务委员可以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发表意见,可由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和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组成人员要准时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主席会议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二十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一条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审议以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朝阳区委、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三)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四)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五)审议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六)审议通过以主席会议名义向中共朝阳区委、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第二十二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根据情况可邀请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列席。
 
第四章   文 件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议案,专题座谈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均以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交中共朝阳区委、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并将建议案的落实、反馈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通报。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纪要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常务委员会。
 
 
 
 
 
 
 
 
 
 
 
 
 
 
 
 
 
主题词:政协 常委会    工作规则
报:北京市政协、 区委 区政府有关领导
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
发:全体政协委员
政协北京市朝阳区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3月2印发
                    共印400份